【以案释法】交通肇事后逃逸导致被害人遭二次碾压,判了!
2025-11-07 18:06:01
来源:湖南法治报 | 编辑:周萌 | 作者:张瑞娟 | 点击量:11035
湖南法治报讯(通讯员 张瑞娟)
交通无小事,守规是前提。事故发生后,有些人选择理智对待,积极负责;有些人却撒腿就跑,给伤者造成了二次伤害,肇事者自己也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。

2024年12月4日,71岁的谢某某驾驶三轮电动摩托车,以45km/h的速度行驶至某路段时,遇被害人刘某某沿人行横道由西向东横过马路,谢某某未及时发现情况,驾驶的三轮电动摩托车车头左侧与被害人刘某某发生碰撞,致被害人刘某某摔倒在地。事故发生后,谢某某直接驾车逃离现场,回到家中并拆掉车牌。一分钟后,王某某驾驶小型客车行经事故发生路段,因天色已晚,未及时发现躺在地上的被害人刘某某,直接从被害人身上碾压过去,后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。
经鉴定,被害人因交通事故损伤造成重型颅脑、胸部外伤,引起失血性休克,致循环衰竭而死亡。经鼎城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,谢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,王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,刘某某无责任。
鼎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谢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,因逃逸致被害人遭受二次碾压身亡,后又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,具有自首、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、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,依法对其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。后因被告人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,2025年9月12日,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谢某某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四年。
检察官说法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,因而发生重大事故,致人重伤、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;因逃逸致人死亡的,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。
责编:周萌
一审:周芝华
二审:伏志勇
三审:万朝晖
来源:湖南法治报









